最高检废止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发文日期: 2020-03-31
英文版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最高检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废止后,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检察院可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