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拟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
发文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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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制发《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止于8月14日。
《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三条,分为总则、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核事故应急报告和附则七个章节。在“定期报告”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建造阶段月度报告、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建造阶段年度报告、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和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的上报要求。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核动力厂在进行有关重要活动前,应当以有效方式及时报告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在“附则”部分增加了有关信息社会公开按照《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执行的要求。
(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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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公开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