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公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20-07-13
英文版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发布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修订如下:一是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并明确境外总行应承担的责任,强化配套风险管控安排。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子行一体适用。二是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续合规要求,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实施有效监管。三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办法》。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规链接: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