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拟规范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管
发文日期: 2017-10-12
英文版
近日,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制发《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送审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1月12日。
《送审稿》明确,承担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等10项条件。承担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等9项条件。根据《送审稿》,首次申请单一行业(领域)评价检测机构资质的,可实行“先证后核”。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送审稿》规定,评价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安全评价项目组长及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等9类行为。
(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