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
发文日期: 2018-01-15
英文版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下称《办法》),自3月12日起实施。
《办法》修订如下: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法规链接:
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