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扩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
发文日期: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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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下称《公告》)。
《公告》提出,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扩大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凡自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该自贸试验区内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根据《公告》,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其境内责任人通过全国统一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