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18-06-14
英文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称《公告》),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自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同时满足“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等三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公告》指出,税务机关为符合上述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