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
发文日期: 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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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下称《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公告》提出,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单证,实现联网核查或可互联网查询的,只需录入单证编号;尚未实现联网核查且不能互联网查询的,需上传单证扫描件。《公告》指出,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传单证扫描件格式应符合海关要求,并按规定保存相关纸质单证。《公告》明确,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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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