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修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8-10-11
英文版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同步发出《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修改如下:一、删去
第四条
第一款第七项。二、对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作出修改。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法规链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