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事项
发文日期: 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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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27号公告,明确了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自11月15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相关企业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以及本公告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同时,公告明确,进境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的境内口岸指定地点接受检疫,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预申报单》电子数据等。公告还要求,对于需实施运输工具登临检查的,海关在接收运输工具动态和申报单电子数据后,以电子指令形式向运输工具负责人下达运输工具登临检查通知。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7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