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发文日期: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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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通知》规定: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级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