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定期待遇标准上调--本月按新标准补发
发文日期: 2006-03-08
全市有106万职工参加的工伤保险又有好消息——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透露,工伤定期待遇调整方案已正式敲定,一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每月增加156.3元。该调整方案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将于本月按新标准发放工伤待遇时一并补发。
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死亡的,除了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外,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还根据自身情况按月享受不同的定期待遇,即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调整对象为三类人员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05年6月30日(含30日)前已享受工伤待遇的三类人员。该三类人分别是:2005年6月30日(含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05年6月30日(含30日)前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的在职人员;2005年6月30日(含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一级伤残抚恤金调高156.3元
根据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抚恤金。在原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此次抚恤金调整情况为:一级每月增加156.3元,二级每月增加147.7元,三级每月增加138.9元,四级每月增加130.3元。同时,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评上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者,工伤保险基金还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此次护理费的调整情况为,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86.8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9.5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2.1元。
根据此次调整方案,一个“完全护理依赖”的一级伤残职工,从去年7月1日开始,每月工伤定期待遇将提高243.1元。其中包括伤残抚恤金提高的156.3元,和护理费提高的86.8元。
五、六级伤残职工由单位调高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根据此次调整方案,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伤残抚恤金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即分别增加117.27元和110.76元。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调高69.5元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情况为,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9.5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52.1元。调整方案还明确,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对于未参保的工伤人员,原来由单位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列支工伤定期待遇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原渠道列付。
非因工致残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致残,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昨天,市劳动部门发出《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告知》,对劳动能力鉴定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据介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分为10个伤残等级,不同等级享受不同的工伤待遇。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的劳动能力等级也影响其提前退休资格的审核。
此次公告明确,职工发生工伤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应当经过系统治疗和康复治疗,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无论职工是因工,还是因病、非因工受伤致残,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或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可提出复检或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