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8-12-14
英文版
近日,司法部下发《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决定》对原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作出修改。其中,《决定》将第四条修改为“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等。同时,《决定》在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将原第十一项修改为第十二项。
(来源:
司法部
)
法规链接: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