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
发文日期: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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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下称《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补充要求》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补充要求》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同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