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招失业者享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将出台
发文日期: 2006-02-07
近日,江苏省劳动部门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目前,省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预计将于近期出台。
新政取消门槛,招用1名下岗失业人员就能享受定额税收减免
据介绍,新的优惠政策取消了门槛,享受优惠的企业不再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比例限制,只要招用1名下岗失业人员就能享受定额的税收减免。其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方式也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
据劳动部门有关人士分析,根据以前的相关政策,一家高营业额的小企业如果只有10名职工,那么企业只需招用3名下岗失业职工,就能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而有1000名职工的企业则需吸纳300名下岗职工才可享受相同比例的税费优惠。因此,按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确定减免税比例的方式,不利于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而新政明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这既体现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支持,又避免了一些企业钻政策的“空子”。
企业吸纳下岗人员最高可免3年所得税
根据《通知》,可申请享受此项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如果从事个体经营,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据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如果满足国税总局规定的相关条件,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