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劳动争议因过期不予受理
发文日期: 2006-01-27
“2005年,有10%的劳动争议因为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昨天,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劳动者,劳动维权要注意时效性。
据市仲裁委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10%以上的劳动争议因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这个数据表明不少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申诉,而一旦下决心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却不知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应当”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未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当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就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由于种种原因员工只能在离开单位后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那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出申请,否则将丧失一次维权的机会。因为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审理的前提条件。
当然,在本市的劳动仲裁实践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其特殊的情况进行了放宽调整,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则例外,诸如:当事人因重大疾病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且委托代理人有困难的;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且无法定代理人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当事人因其他非本人主观过错导致的障碍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再有的就是当事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过调解,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后再来申诉的,在计算时效时则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将该部门的处理时间予以扣除。
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时效作了相关的特殊调整,除此外超过60天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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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分析,超过法律申诉时效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
■由于劳动者不知道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内提起,当被告知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为60天时,才恍然大悟;
■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后在计算缴费金额时发现原单位未为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社保费,再提起仲裁已为时过晚。 <br>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