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发文日期: 2019-03-19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将相关条文中的“注册申请人”修改为“申请人”。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决定》对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因前款第(四)项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决定》还对第六条、第九条等作出修改。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