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9-03-21
英文版
近日,教育部制发《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至4月21日。
《征求意见稿》对4部规章涉及证明事项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4部规章予以废止。其中,《征求意见稿》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的“(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并将“(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修改为“(四)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还应通过内部工作机制对其已设项目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进行核查。
(来源:
教育部
)
法规链接:《关于〈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