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发文日期: 2019-05-16
英文版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
《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以上两类权重,分别按年度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通知》明确,分两个层次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一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二是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通知》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照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开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拟运行并对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通知》有效期为5年。
(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规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