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就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追诉标准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20-07-13
英文版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至8月23日。
《征求意见稿》将侵犯商业秘密,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修改为:(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还对前述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的五种认定方式、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的确定方法等予以明确。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法规链接:
最高检、公安部就《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