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应该缴纳个税
发文日期: 2005-07-25
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日前,针对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该局下发专门通知,进行了明确。
通知中讲,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