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境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发文日期: 2021-12-21
英文版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等五部门发布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办法》要求,网上讲经讲道应当由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组织开展。《办法》规定,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办法》还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来源: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法规链接: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