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题注] (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3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2]6号

2002年9月4日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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