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3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

2012年5月14日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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