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

2013年7月16日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已经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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