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此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2013年7月9日

  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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