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Ident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Physical Dangerousness of Chemical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Ident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Physical Dangerousness of Chemical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2013年7月10日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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