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
Circular on Promulgating the Rules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for Exchangeable Corporate Bond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 Busines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
Circular on Promulgating the Rules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for Exchangeable Corporate Bond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 Busines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9]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4]69号

2014年7月30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担保及信托合同】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担保及信托合同, 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为担保及信托财产, 用以担保投资者完成换股或得到清偿,由受托管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担保及信托财产, 以购买该债券的投资者为担保权人及信托受益人,并在本公司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四条 【担保及信托登记】 本公司按照本细则办理或解除可交换公司债券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未尽事宜适用本公司质押登记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 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五条 【担保物的范围】 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第六条 【担保及信托专户】 可交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向本公司北京、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专户),发行人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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