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

2014年9月5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外国籍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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