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5]9号

2015年5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行为,促进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业务合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行为,促进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业务合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与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含拟上市,下同)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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