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5年7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高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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