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16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此文件中“十五、备案号”项下的第(三)项内容停止执行。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此文件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已被废止。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16年修订)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2016年3月24日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
  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收发货人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六、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七、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任一项。没有代码的应填报“NO”。
  (三)有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

八、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8.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9.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制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10.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九、运输工具名称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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