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Measures for Investigating and Handling Food Safety Incident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Measures for Investigating and Handling Food Safety Incident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7月22日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为广泛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6年8月22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88330778。

  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和事件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调查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

  第四条【调查原则】 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应对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五条【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较大食品安全事件、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第六条【调查层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及两个以上市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指导督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督办,跟踪调查处理进度,督促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事件调查处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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