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此文件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的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此文件中第二十三条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二)……(三)……(四)……(五)……”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2016年7月1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出口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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