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修订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on Seeking Comments for the Provisions on Monitoring Safety Facilitie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Coal Mine and Coal-bed Methane Surface Exploration (Draft Revision for Review)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修订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on Seeking Comments for the Provisions on Monitoring Safety Facilitie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Coal Mine and Coal-bed Methane Surface Exploration (Draft Revision for Review)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修订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2016年7月26日

  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修订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8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64463156。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aqfg@chinasafety.gov.cn。

  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是指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煤炭资源整合技改项目)。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和联合试运转监察以及竣工验收监督核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应当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机构负责审查。

  第九条 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将其负责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委托给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委托单位对审查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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