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8月31日

  2016年3月,我会发布了《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期,根据各方反馈意见,结合国际监管的新动向,我会对首轮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hen_fan@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改革协调处(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13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7日。

  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目标)为加强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Insurer,以下简称D-SII)的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中国保险集团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D-SII是指由于规模、公司治理、外部关联性、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等因素,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导致难以持续经营,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单个或多个保险机构的内部因素、保险市场和保险业外部的不确定性因素,导致保险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并难以维持经营,进而引发保险系统发生剧烈波动或危机,甚至将其负面效应传染至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最终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第四条 (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D-SII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在现有监管规定基础上,结合保险业发展实际,制定D-SII评估方法,认定D-SII名单,并提出额外监管要求。

  第二章 监管要素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五条 (目标和原则)D-SII应在现有公司治理监管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有效的、覆盖D-SII整体的治理架构。D-SII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管理的统一性、有效性和透明度,降低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第六条 (组织结构)D-SII应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职责权限做出清晰界定,明确各级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确保建立有效的决策、约束和执行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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