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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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2016年9月6日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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