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年9月30日

  为了贯彻和落实资产评估法,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令)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6年10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网站首页“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所指业务,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公路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条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统一部署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并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报财政部同意后,批准具备承接监管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财政部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二章 监督管理对象

  第八条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对象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评估”字样的行业标识。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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