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Matters Relating to the Transfer and Continuation of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Relations and Occupational Annuities of Organs and Public Institutions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Matters Relating to the Transfer and Continuation of 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Relations and Occupational Annuities of Organs and Public Institutions (Only Title Translated)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1号

2017年1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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