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年2月24日

  为了完善证券中介机构被立案稽查与行政许可申请挂钩机制政策,强化证券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勤勉尽责,我会拟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进行修改,现就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4.传真:010-880614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26日。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二、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款第(三)、(四)项:“(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三、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进行复核。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恢复审查。未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终止审查。”

  本决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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