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4号

2017年7月7日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2017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66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发审委委员每年至少更换一半。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发审委委员人选向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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