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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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32号

2017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署长 于广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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