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

2017年8月15日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制度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省(市)陆续出台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总体工作进度与实际要求还有差距。为加快推进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生产中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销售全链条的责任体系、跨区域药品监管机构监管衔接、职责划分以及责任落地等事宜,现就试点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持有人法律责任。持有人负责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制造、经销配送、不良反应监测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及科研人员可以作为持有人。不持有药品批准文号但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受托生产加工药品。受持有人委托进行研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协议约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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