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

2017年8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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