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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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中基协发〔2024〕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7]7号

2017年9月13日

各相关机构:

  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协会起草完成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尽快通过招聘、调岗等方式,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符合要求。

  各相关机构应认真落实《规范》的要求,做好合规管理相关工作。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范》执行。

  特此通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有效性原则。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权责匹配原则。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四)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五)及时性原则。合规管理应当反映基金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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