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7] No. 37 - Standard Conditions for the Printing and Dyeing Industry (2017 Edition) and Interim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Standard Announcements of the Printing and Dyeing Enterprises(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7] No. 37 - Standard Conditions for the Printing and Dyeing Industry (2017 Edition) and Interim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Standard Announcements of the Printing and Dyeing Enterprises(Only Title Translated)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7] No. 37 - Standard Conditions for the Printing and Dyeing Industry (2017 Edition) and Interim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Standard Announcements of the Printing and Dyeing Enterprises(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35号--《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
2017年8月31日
为进一步规范印染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部对《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公告)和《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
为促进印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规范印染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印染行业向技术密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印染企业建设地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要求。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要在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基础上,实施水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工业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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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35号--《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
2017年8月31日
为进一步规范印染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部对《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公告)和《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
为促进印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规范印染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印染行业向技术密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印染企业建设地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规划要求。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要在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基础上,实施水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工业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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