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on Relevant Matters Concerning Improvement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ering the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on Relevant Matters Concerning Improvement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ering the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8号

2017年10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研究起草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可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

  传 真:010-66558259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开发司
  (邮政编码:1008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通过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确定。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矿区范围的确定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与竞得人或协议出让申请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确定。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大型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中小型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粘土等第三类矿产(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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