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5号

2017年12月22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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