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

2017年12月22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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