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Inspections and Quarantine Tests for Border Trade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n Seeking Public Comments on the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Inspections and Quarantine Tests for Border Trade (Draft for Comment)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2018年1月18日

  为规范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2月2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意见征集”栏点击“《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i@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边境贸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边境贸易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国家边境贸易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
  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以下简称边民互市点)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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